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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精灵”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工程职校发布日期2013-10-24 00:00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为鼓励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保证“蓝精灵”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服务。创业园通过提供创业一定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使学生在开办经营实体及运营过程中,培养和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创业主体性作用。  

第三条 申请入驻创业园的经营业户必须是本校在籍学生为主体创办的经营实体,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表现良好。  

第四条 经营业户主要为“校内登记业户”(如无特别声明,以下将称“业户”)。所有“校内登记业户”按照企业入驻程序均可入驻创业园?!靶D诘羌且祷А敝肝阊葱隆⒋匆凳导枰裳I蠛伺及浞⒋匆翟熬砜芍ぃ鲈谛T澳诘羌?、运行的经营实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在学校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成都市工程职业技术学校“蓝精灵”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区服务中心”,园区服务中心在学校团委具体指导下负责创业园的管理与运作,园区服务中心由相关学生组成。园区服务中心下设“学生创业园管理

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业办”),具体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创业办成员通过在全校学生中公开招聘选拨,由具有较强服务意识、具备相应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担任。

第六条

园区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统筹规划创业园的各项工作,制定创业园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2、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为创业团队提供指导和培训,主要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落实指导老师值班制度。

3、负责创业园的宣传及市场推广。

4、办理创业团队的校内登记手续;核准工商登记业户的入园资格。

5、模拟业户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等手续,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6、负责审批业户经营区域。

7、负责审批业户在核准经营区域外举办的各类活动。

8、负责划拨、监控、回收、审计和管理学校对业户注入的启动资金或发放的贷款。

9、负责收取业户入园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

10、负责制定业户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考核、评比工作。

第七条 创业办主要职责:

1、制定创业办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策划开展学生创业文化节及其他各类创业宣传活动。

3、检查各项创业园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4、负责办理业户的入园、退园手续,为业户建立档案。

5、负责业户各类信息资料、考核评比资料、经营报表的的收集、整理、归档。

6、负责业户的日常管理,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7、受理业户经营中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8、完成园区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对业户的经营管理

1、业户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园区服务中心签订的入驻协议,合法经营。

2、业户在园区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业户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如需变更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须向园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变更。

4、业户须及时准确向园区服务中心报送规定的经营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对业户的监控与指导

1、对业户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对业户经营过程实施监控,防止其出现转让、转租等违规行为。

3、对创业园提供的设备设施严格管理,防止其被损坏、转移。

4、帮助业户分析、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5、协助业户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条 对业户的考核、评比与奖惩  

1、园区服务中心依据业户考核办法,对业户月度经营情况进行考核。

2、入驻创业园协议期限届满时,对业户在整个协议期内的经营成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之星”等奖项。

3、业户获得“优秀创业团队”或“创业之星”称号的,免收下一协议期内的上网费、水费、电费,并由园区服务中心组织到校外进行学习和考察。

4、业户由于协议期满或毕业等原因正常退出创业园时,颁发“成都市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创业经理人”荣誉证书。

5、对违反创业园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业户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协议期内二次考核不合格者,勒令其退出创业园。

第十一条 园区管理  

1、业户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进行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业户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3、业户的内部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改变。

4、业户须按规定缴纳相关水、电等费用。

5、业户在核准的经营区域外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向园区服务中心申请;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申请。业户及其员工不得在经营区域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体育活动、娱乐活动等。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1、业户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园作息时间。

2、业户必须做到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创业园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业户不得在经营区域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违禁电器,如:电火锅、电磁炉、电热水壶、电取暖器等,以免产生安全隐患。

5、业户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须立即向安全办或园区服务中心报告。

6、由于业户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业户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卫生管理  

1、业户应保证所在经营区域的干净整洁。

2、业户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四章 创业园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业户经营所需资金以学生自筹为主、学校扶持为辅。为解决开业资金短缺或流动资金临时周转困难,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创业项目可提供最高1000元的启动资金或流动资金贷款,不收取利息,业户须按照借款协议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启动资金或贷款本金。

第十五条 创业园免费为入驻业户提供经营场地,同时免费配备电源接口、办公桌椅、资料柜等配套办公设施(业户须缴纳规定数额的押金)。

第十六条 经验交流与指导培训

1、定期召开业户例会,交流业户的创业成果,促进业户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2、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园区指导老师,免费为业户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指导。        

3、免费为业户提供校外交流学习及培训机会。

4、免费为业户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公司代码、银行开户以及相关变更、年检、信贷、风险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章 业户的登记与入园

第十七条 校内业户的登记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校内登记。校内登记业户应具备一定的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并取得家长同意。  

1、在校级或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项目;

2、凡有创业意向的学生,经向园区服务中心提交《创业(商业)计划书》并陈述创业计划,获得园区服务中心聘请专家认可,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良好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

第十八条 创新类与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入驻创业园。  

第十九条 业户入园程序

1、业户向创业办提交以下入园申请材料:

(1)创业项目申报书;

(2)业户相关管理制度、章程;

(3)业户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业户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5)园区服务中心颁发的创业园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园区服务中心的核准批文。

2、创业办进行初步审查,上报园区服务中心审批。

3、业户与园区服务中心签署《成都市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创业园入驻协议书》。  

4、业户入驻。

第二十条 创业园仅具孵化功能,业户入驻协议期限为一年,在入驻协议期满后,如仍符合入驻创业园条件的,可以续签。  

第六章 业户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校内登记业户因办理了工商登记成为工商登记业户,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再按照工商登记业户入驻程序和要求办理入驻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户入驻创业园协议期限届满,经园区服务中心核准后,办理退园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持续经营的业户,提供毕业后一年内的孵化期,在此期间,业户可以继续在创业园开展创业活动,一年期满后,办理退园手续,退出创业园。

第二十四条 业户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园区服务中心核准后,可以终止协议,办理退园手续,退出创业园。

第二十五条 业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议,勒令其退出创业园:

1、在协议期内二次考核不合格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除外);

2、不能按期归还启动资金或流动资金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3、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创业园相关费用的;

4、私自转租、转让给他人经营的;

5、登记人与实际经营者不符的;  

6、违反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情节轻微的;  

7、负责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或入驻创业园后一学期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功课不及格的;

8、聘用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一学期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功课不及格,被责令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9、负责人退学或注销学籍的;

10、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园继续进行经营的。业户在收到退出通知后15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办理退园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户退出时,除创业园提供的办公设备外,业户自有资产(办公用品、经营物品等)由业户自行处理。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业户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不按照创业园入驻协议履行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户在经营期间与园区服务中心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生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  

第二十九条 业户如造成创业园免费提供的办公设备设施的损坏(非正常使用损耗),应按照物品的实价进行相应赔偿;如保存完好,将于协议终止后退还押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成都市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创业园内入驻的业户。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园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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